-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53917
- 诉求时间: 2017-02-1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社保补缴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2-15 12:51 网友【张**】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2-19 16: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7-02-20 15:17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2-20 15:17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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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详情 |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整体核定,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转移,不能存在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离职后个人接续缴费转入新单位有欠费时间段的可由个人申请办理中断缴费业务,中断之后的欠费时间段不允许再次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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