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53917
  • 诉求时间: 2017-02-1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社保补缴问题

需要咨询下,2016年1月份入职一家公司,但因为前一家公司2015年12月份的社保核定单打出来一直未缴费,社保局反映核定单打出来了不能以个人名义去补缴,上一家公司又一直未去缴费,后通过在社保局的帮助下11月份补缴了2015年12月份的社保。但现在的公司反映从16年7~12月份的社保虽然本人未缴纳,但社保局还是收取了这部分的费用,如果现在本人去补缴2016年整年的社保费用,公司又要重复缴纳一次公司部分的费用,故需要本人自己承担2016年2000多元公司部分的费用,而且17年1~6月份公司部分的费用也需要自己承担,请问下双基数社保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本人去承担公司这部分的养老保险的社保费用?请相关领导帮忙协助解决。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2-15 12:51 网友【张**】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2-19 16: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7-02-20 15:17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2-20 15:17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整体核定,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转移,不能存在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离职后个人接续缴费转入新单位有欠费时间段的可由个人申请办理中断缴费业务,中断之后的欠费时间段不允许再次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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