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53793
  • 诉求时间: 2017-02-1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私房过户地税收费咨询

本人二〇〇六年在城区购买他人一套二手私宅,迄今系本人唯一首套房,卖方于一九九六年办有国有土地证,此证注有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用地面积等内容,当时房产证本着自愿办理,故迄今未办房产证,前几年,本人找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对方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即可,后来政府又针对二证缺一等历史遗留问题换证工作全面禁停,直到去年九月才发文解禁,几经周折,本人上月领取了房屋不动产新政,待完成一切交易手续后,近日准备到地税窗口缴税,依据新规;个人购房不足二年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房二年以上免征增值税,请问,本人持有司法公证书、购房协议、政府部门各种书面回复函等均证明本人购房十年以上,此次是否还须缴纳增值税?谢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2-10 16:16 网友【杨**】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2-10 17:1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地税局】
  • 2017-02-11 11:38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国税局〗。
  • 2017-02-13 09:38 【市直部门 国税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7-02-14 22:17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国税局
回复详情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楼盘)市、上海(楼盘)市、广州(楼盘)市和深圳(楼盘)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住房的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住房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


补充评价

不动产证即二证合一,我市去年四月才试点,按产证日期推算,两年前房屋交易岂不都要缴纳增值税?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