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51883
  • 诉求时间: 2016-11-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松滋市公安局徇私不作为

当事人黄凯2012年1月22日在新江口水陆派出所遭遇警察黄劲松,赵英强,文俊三人徇私办案,当时就提出来请警务督察或者法制办出面处理问题。期间有书面材料给松滋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法制办。并且每年数次走访,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办理跟踪信息
  • 2016-11-22 11:52 网友【黄**】提问,等待处理。
  • 2016-11-25 09:5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公安局】
  • 2016-11-25 10:12 【松滋市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6-11-30 15:35 【松滋市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6-12-06 18:47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松滋市 公安局
回复详情  

2015年10月,我局信访科收到您的投诉来信,经过调查后,于2015年11月16日将书面回复邮寄给您。现将当时的调查情况反馈给您。

1、责任部分。列车行车途中,黄凯端着开水从黄元华面前路过,被黄元华碰到,开水将黄元华脚烫伤的事实,黄凯认为是黄元华碰到所致,应属黄元华有碰瓷、勒索的嫌疑。我局认为,案发地在列车上,根据公安机关受案属地原则,不属我局受案管辖,黄凯端开水烫伤黄元华的客观事实存在,黄元华要求黄凯赔偿医药费属正当民事赔偿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黄元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民事责任范畴。

2、公安机关受案处置。黄凯与黄元华就民事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引发纠纷,黄元华及家属要求黄凯索赔,黄凯带黄元华到我局新江口派出所求助,我局当即受理并组织调解,公安机关无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3、纠纷调解。黄凯与黄元华因民事赔偿引发纠纷,调解中,王明云经了解和查看黄元华伤情,代表黄凯与黄元华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系双方自愿,公安机关未强加当事方责任,无执法过错情形。


补充评价

事实:1该事情是民事纠纷;2走司法程序是最符合的;3调解民事纠纷不是公安的法定职责;4调解必须双方自愿;5本人强烈反对调解;6这根本就不是贵所的权限范围;7本人是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有没有本人的签名或者是授权书?最后的结果是在警察的淫威下找了个无关人士强制按照警察的意思了事。基本事实;当事双方同一方向、本人在对方前面50到70厘米远、水杯在对方鸡巴座位下、大年29的火车水泻不通、只烫一人、只烫一个伤口左内侧脚踝一枚硬币大小的伤口、边缘整齐、我该有怎样的才能烫出这样的?我到派出所的意愿是指认对方有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三个刑事犯罪的事实上、压根都没有提请调解的诉求。拜托请正面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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