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我局信访科收到您的投诉来信,经过调查后,于2015年11月16日将书面回复邮寄给您。现将当时的调查情况反馈给您。 1、责任部分。列车行车途中,黄凯端着开水从黄元华面前路过,被黄元华碰到,开水将黄元华脚烫伤的事实,黄凯认为是黄元华碰到所致,应属黄元华有碰瓷、勒索的嫌疑。我局认为,案发地在列车上,根据公安机关受案属地原则,不属我局受案管辖,黄凯端开水烫伤黄元华的客观事实存在,黄元华要求黄凯赔偿医药费属正当民事赔偿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黄元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民事责任范畴。 2、公安机关受案处置。黄凯与黄元华就民事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引发纠纷,黄元华及家属要求黄凯索赔,黄凯带黄元华到我局新江口派出所求助,我局当即受理并组织调解,公安机关无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3、纠纷调解。黄凯与黄元华因民事赔偿引发纠纷,调解中,王明云经了解和查看黄元华伤情,代表黄凯与黄元华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系双方自愿,公安机关未强加当事方责任,无执法过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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