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易**
  • 诉求编号: 51054
  • 诉求时间: 2016-10-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咨询买断工龄的合法性

松滋社保局:

我父亲易远华,现年73岁,原湖北松滋市工艺陶瓷厂职工。因单位经营不良导致破产倒闭,被迫于2004年与厂方签订“退休金发放协议书”(见附件),工龄长达44年的付出仅换回2万余元,令人寒心。当时父亲已年满61岁,本应享受退休待遇,却在厂方拖欠社保经费的情况下,被骗签订不平等协议,放弃原本享有的权利。

经查阅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据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属违法,更恶劣的是厂方在明知当事人已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冠以“退休金发放”的名义退出办理社保,这是赤裸裸的欺骗和犯罪!

综上所述,有以下事项请贵局帮助和答疑:

一、在厂方破产的情况下再来追究责任已无主体,不具有实际意义,应如何弥补或纠正,才是问题关键。那么,社保部门是不是责任单位?

二、父亲的社保档案资料归属于贵局,在厘清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能否尽快答复或给出处理意见。

三、父亲已罹患癌症多年,老无所养,补缴保费等方式已无力承担,希望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附加图片:

办理跟踪信息
  • 2016-10-26 17:29 网友【易**】提问,等待处理。
  • 2016-10-28 16:0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6-10-31 16:40 【松滋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松滋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一、根据所反映的情况及《退休金发放协议》来看,说明企业是在濒临破产的情况下与你父亲签订的协议,属于企业内部行为,社保局不知情,至于合法与否,也无权判定,所以社保局不是责任单位。

二、经查,易远华同志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也未在我局办理退休手续,其档案资料不可能存在我局。

三、易远华同志现年73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13年,补缴保费或享受退休待遇无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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