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王**
  • 诉求编号: 45732
  • 诉求时间: 2016-05-2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小区私设停车场,并且乱收费

沙市区文化坊路燃料公司宿舍,有个人私自将小区公共区域作为对外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无论停放时间按:五元/次/车收费,并且不提供提车发票。

1、小区公共区域,能否作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2、小区设立停车场,按5元/次/车,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

3、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费收入是否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办理跟踪信息
  • 2016-05-21 05:48 网友【王**】提问,等待处理。
  • 2016-05-21 09:0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物价局】
  • 2016-05-23 09:33 【沙市区 物价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6-05-24 16:13 【沙市区 物价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物价局
回复详情  

根据荆价房服规(2014)6号文第二条第二项中“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和第三条第一项中“占有小区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作停放汽车的车位,其场地占用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制定,所得收益的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您所属小区由小区所有业主共同决定该场地的经营和收费标准。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