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41127
  • 诉求时间: 2015-11-1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失踪不予立案

我是2005年与丈夫分开打工,他在浙江温州,我在家后2007年失去联系,后来2009年去涴市派出所报案失踪,派出所不给立案,说是我跟丈夫感情不合导致失踪的,可是我们没有争吵过,我们有一个女儿,后来不得已我只好单方起诉离婚了,我想询问我们这样情况真的不算失踪不能立案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15-11-18 22:21 网友【张**】提问,等待处理。
  • 2015-11-19 14:4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公安局】
  • 2015-11-19 15:33 【松滋市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11-19 15:34 【松滋市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松滋市 公安局
回复详情  

      张女士,您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您有证据证明您丈夫有被人侵害的迹象,可向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对方侦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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