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易**
- 诉求编号: 173867
- 诉求时间: 2022-05-2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2-05-20 02:0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5-20 17:2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
- 2022-05-23 09:40 【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5-26 17:14 【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 | |
回复详情 | 针对诉求人的投诉,我局处置情况如下:1、关于投诉执法人员不作为情况。2022年3月25日我局东城市场监管所接到有关投诉人易鑫花费4000元在锦杰烟酒茶经营部所购2箱洋河酒为假酒,并要求协商退费及给予赔偿的投诉。我局东城所工作人员于当天9:30分电话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投诉人称认为假酒的理由是听其楼下小卖部的人说的,于是工作人员告知投诉人酒的真伪口说无凭,需与商家协商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并且还需要提供购货凭证及购买商品实物等相关投诉资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东所工作人员在接诉后迅速与其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并告知投诉人维权方法,并无不作为行为。 2、关于投诉东城所执法人员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的情况.2022年3月28日15:05分,投诉人跟自称洋河酒厂厂家鉴定员程军一同到东城所,同时带来所购的2瓶洋河酒,程军向东城所执法人员出示了《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及洋河酒厂的营业执照。现场并未对其带来的2瓶酒进行鉴定行为,随后程军就拿出一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进行当场填写,填完后就要求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拒绝签字。拒绝签字的理由:其一该鉴定报告并非执法部门送检,并且送检主体并非我部门。其二该鉴定报告送鉴执法单位一栏为程军手写的“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荆州区局与事实不符。其三该鉴定报告上辨认结论一栏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局并未参与鉴定过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其后东城所执法人员与经营者电话联系要求迅速到所,来与投诉人协商鉴定事宜,同时辨认投诉人带来的2瓶酒是否是从其经营部售出。 投诉人在知其执法人员与经营者联系后,立马将酒拿起,并和程军一同离开东城所,同时将投诉的相关资料一并带走。 10分钟后经营者赶到东城所后,执法人员再次与投诉人联系,告知经营者已到场,请返回处理。投诉人在电话里回复,不在我部门投诉了,自行去走司法程序。 5月26日16时55分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沟通,投诉人已经向法院申请诉讼(附2022年4月25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传票)。告知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六款,对该投诉件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投诉人表示理解。 承办人:张卫军 朱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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