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易**
  • 诉求编号: 173867
  • 诉求时间: 2022-05-2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包庇卖假酒商家,不作为。乱作为

我于2022年3月19日和3月22日在荆州区锦杰烟酒茶经营部购买洋河天之蓝白酒两箱,花费4000元,后投诉至荆州区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一朱姓工作人员,给我处理事情,但是他一再刁难我,不给我喊厂家鉴定,我自己打洋河厂家电话后联系到厂家鉴定人员,厂家鉴定人员3月28日专门从武汉赶过来,但是到了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后,朱姓工作人员处处刁难,再查完厂家工作人员所有证件后仍然不签收鉴定报告,厂家鉴定人员告知朱姓工作人员必须要在鉴定报告上写上姓名执法证号和电话,整个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所都是这样的流程,但是朱姓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拒绝签收,说我们荆州这个所就是我们的规矩。由于朱姓工作人员的包庇和失职导致我现在即使在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我恳求有关部门能够给我处理一下,帮帮我把这个鉴定报告能够签收一下,不能让一个消费者白白损失4000元走投无路。

办理跟踪信息
  • 2022-05-20 02:0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5-20 17:2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
  • 2022-05-23 09:40 【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5-26 17:14 【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荆州区 市场监管局
回复详情  

针对诉求人的投诉,我局处置情况如下:1、关于投诉执法人员不作为情况。2022年3月25日我局东城市场监管所接到有关投诉人易鑫花费4000元在锦杰烟酒茶经营部所购2箱洋河酒为假酒,并要求协商退费及给予赔偿的投诉。我局东城所工作人员于当天9:30分电话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投诉人称认为假酒的理由是听其楼下小卖部的人说的,于是工作人员告知投诉人酒的真伪口说无凭,需与商家协商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并且还需要提供购货凭证及购买商品实物等相关投诉资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东所工作人员在接诉后迅速与其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并告知投诉人维权方法,并无不作为行为。

2、关于投诉东城所执法人员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的情况.2022年3月28日15:05分,投诉人跟自称洋河酒厂厂家鉴定员程军一同到东城所,同时带来所购的2瓶洋河酒,程军向东城所执法人员出示了《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及洋河酒厂的营业执照。现场并未对其带来的2瓶酒进行鉴定行为,随后程军就拿出一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进行当场填写,填完后就要求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拒绝签字。拒绝签字的理由:其一该鉴定报告并非执法部门送检,并且送检主体并非我部门。其二该鉴定报告送鉴执法单位一栏为程军手写的“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荆州区局与事实不符。其三该鉴定报告上辨认结论一栏内容与事实不符,我局并未参与鉴定过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其后东城所执法人员与经营者电话联系要求迅速到所,来与投诉人协商鉴定事宜,同时辨认投诉人带来的2瓶酒是否是从其经营部售出。

投诉人在知其执法人员与经营者联系后,立马将酒拿起,并和程军一同离开东城所,同时将投诉的相关资料一并带走。

    10分钟后经营者赶到东城所后,执法人员再次与投诉人联系,告知经营者已到场,请返回处理。投诉人在电话里回复,不在我部门投诉了,自行去走司法程序。

    5月26日16时55分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沟通,投诉人已经向法院申请诉讼(附2022年4月25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传票)。告知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六款,对该投诉件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投诉人表示理解。

                                                                                                                          承办人:张卫军 朱尚军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