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周**
  • 诉求编号: 132788
  • 诉求时间: 2020-07-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业委会成立困难

我是城南管委会新风社区楚都御苑的业主,小区代表已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城南管委会已批复同意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筹备组要公示,社区领导已多次上门约谈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开发生一直不拍人进入筹备组,一直在推脱。为了配合社区管理,实现小区自治,现在政府部门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我想咨询住建局领导,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开发商,住建局是否可以下函给开发商强制执行,万一开发商和前期物业不进筹备组,我们在社区领导的带领下可以成立筹备组吗?

请住建局领导指导!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7-06 22:5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7-07 12:2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城南高新园】
  • 2020-07-07 15:44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荆州区 住建局〗。
  • 2020-07-08 14:53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7-09 16:41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7-15 17:22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荆州区 城南高新园〗。
  • 2020-07-16 08:46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7-16 09:53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7-24 09:00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详情  

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资料建档保存。”;“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相关规定,您反映的问题可由所属街办致函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如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可由街办将问题向市住建局移交,我局将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