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傅**
  • 诉求编号: 122229
  • 诉求时间: 2020-03-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咨询

您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下发的财税【2019】13号通知中,明确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2月28日下发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我们是按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荆州境内小微企业,1至2月份销售额是18万,如果3月份销售额为20万,按照对上述两份文件的理解,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期前2个月适用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增值税;虽然1至3月份总销售额为38万,超过了30万,但3月份执行3月1日至5月31日免税政策,也同样是免增值税,也就是说第一季度纳税期增值税全免。此种推断也适用于2020年第二季度纳税期,既2020年4、5两个月的销售额无论多少都不会计入到2020年第二季度纳税期,第二季度纳税期销售额从6月份起算。

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提供一份好理解的回复意见。

谢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3-22 10:02 网友【傅**】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3-22 11:5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财政局】
  • 2020-03-23 15:26 【沙市区 财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3-23 15:26 【沙市区 财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3-25 09:46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沙市区 财政局
回复详情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企业是湖北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您提供的数据,2020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则1-2月销售额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但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免税优惠。即你企业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180000÷(1+3%)×3%=5242.72元。(联系人:国家税务局沙市分局 陈乐,电话17720373387)
补充评价

沙市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主动致电对咨询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态度好,工作认真,回复内容清晰易懂,已经完全解决了我的问题,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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