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开发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般、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责任制的考核落实;安全月的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资格管理证、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资格管理证的培训考核;依法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的考核;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企业的双基创建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开展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登记工作,对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登记建档,掌握开发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开发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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