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 城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县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起草县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指县城市规划建成区,下同)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桥梁、地下管网、城市沟渠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公园、城市雕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物立面、报刊亭、公交候车亭、门店牌匾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集并、压缩、转运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处置及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散流体的运输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县政府确定的禁止个人建房区域的违法建设治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和和竣工核实。
 (六)负责城区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1.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排水许可
3.城市排水设施设备改装、拆除或者迁移
4.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在城市桥梁上架设、拆迁各类市政管线
6.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及户外广告设置
7.建设项目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8.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9.城市公园(游乐园)内建设经营项目
10.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11.影响城市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迁移古树名木
12.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13.环境卫生设施拆迁
14.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5.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1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的其他审批事项。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工作。
 (九)会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空间等各项专业规划。
 (十)指导乡镇城镇管理工作,配合支持乡镇集镇规划区规划管理执法工作。
 (十一)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电话:511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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