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五) 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六)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七)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八)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九)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十)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内外合作交流。(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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