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 民政局

监利县民政局职责

(一)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和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和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监督落实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供养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审核、申报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工作。

(五)负责城镇符合安置政策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向用人单位推荐农村退伍军人中的两用人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掌握和报告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协调“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承担监利县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

(七)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此项工作已移交到县社会劳动保障局)。

(八)负责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定期检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抓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低保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城乡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和国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婚姻习俗改革和服务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工作,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组织地名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负责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政府驻地迁移及行政区划界线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城镇设置及规划的报批;组织参与行政区划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主管城乡社会救济,监督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工作,制订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搞好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管理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负责城乡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十四)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贯彻实施社区服务政策,指导全县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县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五)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十六)负责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市容整顿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七)组织指导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监督老龄工作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老龄工作调研,承担县老龄办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按规定承办全局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门电话:071633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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