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推动全县新时代民政工作创新发展。
(二)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负责贯彻执行中省市制定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负责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五)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行政村的设立、命名、变更和区划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和调处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法规政策,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全县婚姻习俗改革和婚姻服务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和殡葬执法工作,推进服务规范和殡葬改革。
(八)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负责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负责拟定和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做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发展。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取消救灾职责、医疗救助职责、优抚安置职责后,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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